(1)该矿井进行公开招标前,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项目必须获得立项批准,履行完相关手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审查并获得批准;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该矿井建设项目在招标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包括:发布招标信息时间偏短(少于5个工作日);3家外省施工单位也应当出售给其标书,对待所有前来投标的单位应一视同仁;不应当只安排3家提出要求考察现场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应当安排所有投标人进行考察现场。
(3)项目评标过程中,2家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来自一个账号,且这2家的标书显示的施工方案类似,部分图纸设计人签名完全相同,可以认定是串标行为,应当作废标处理。对于报价很低的投标人(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当进行质询,让其进行解释原因,最后再进行判定。
(4)中标单位确定后,不能就招标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建设单位要求中标单位在报价基础上再降价不正确,违反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因此,不能就价格问题进一步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