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检验单位不予签字认可是合理的。根据《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3—2010 规定,立井井筒建成后总漏水量不得大于6m3/h (井筒深度不大于600m) ,合同的井筒涌水量要求不符合《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3—2010 的要求。
2.施工单位按建成后井筒涌水量不超过10m3/h 的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不正确。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前明确向建设单位提出《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3—2010的要求:立井井筒建成后总漏水量≤6m3/h (井筒深度运600m) 。并在投标书中提出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工程费用和工期要求。
3.岩壁有出水点时,可采取的方法有“堵、截、导” 。当水大时, 一般应采用导水管将水导到井内,避免冲淋正在浇筑的井壁,待混凝土凝固后进行注浆。
4.施工单位拒绝建设单位破壁检查的做法是合理的。按规定,破壁检查孔不得超过2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