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1中,总承包中标人作为招标采购的招标人不妥。理由: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但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事件2中,招标人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该设备的采购不妥。理由:该工程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该项目货物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事件3中,招标文件采用参照某商标的技术规格来说明不妥。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事件4中,招标人不受理A和B的投标文件不妥。理由: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所以投标预备会和开标会都不是必须参加的,也都不是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的情形。
事件5中,从项目所在地级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不妥。理由是:该项目为公益性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事件6中,第一阶段就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妥。理由: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