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经得到工程款
(1)发包人应该支付的款项金额:
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合同金额1200万元,新增项目100万元,计日工10万元
价格调整差额=(1200+10)×0.02=24.2万元
工程预付款=2513.0818×10%=251.31万元
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金额=1200+100+10+24.2+251.31=1585.51万元
(2)发包人应扣的款项金额:
工程预付款扣还R=(1310-0.2×2513.0818)×2513.0818×10%/[(0.9-0.2)×2513.0818]=115.34万元
扣保留金=1310×10%=131万元,2513.0818×5%=125.65万元(保留金额总额)
发包人应扣款项的金额=115.34+125.65=240.99万元
承包商已经得到的工程款=应支付的款项金额-应扣除的款项金额=1585.51-240.99=1344.52万元
2. 合同解除时,发包人应总共支付承包人金额
承包人已完成的合同金额1200万元,新增项目100万元,计日工10万元
价格调整差额=(1200+10)×0.02=24.2万元
承包人的库存材料50万元(一旦支付,材料归发包人所有)
承包人订购设备定金10万元
承包人设备、人员遣返和进场费损失补偿=(2513.0818-1200)/2513.0818×(20+10+32)=27.90万元
利润损失补偿=(2513.0818-1200)×4.69%/(1+4.69%)=58.81万元
发包人应总支付承包人金额=1200+100+10+24.2+50+10+27.90+58.81=1480.91万元
3.发包人应进一步支付承包人金额=总共应支付承包人金额-承包人已经得到的工程款=1480.91-1344.52=136.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