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妥之处:
事件1:炸药库距离村庄100m 不妥。理由:炸药库距离村庄不小于300m。
事件2:炸药和雷管同车运输、同车装卸不妥。理由:雷管等起爆器材与炸药不允许同时在同一车厢或同一地点装卸。
事件3:爆破器材运至现场后再撤离非爆破人员不妥。理由: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撤离之前不应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事件4:炸药临时储存和被盗只报给监理人不妥。理由: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处所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若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事件5:多余爆破器材暂时存放在施工现场不妥。理由:领取数量不应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事件6:监理人员首先进人洞内查看爆破效果不妥。理由:爆破后应经爆破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其他人员方能进人现场。
事件7:相距10m 仍相向开挖不妥。理由:当相向开挖的两端相距15m 时,一端应停止掘进,单头贯通。
事件8:销毁器材仅监理人同意不妥。理由: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销毁工作应有专人负责组织指挥,单位领导、安全技术人员以及公安保卫人员参加,并指派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销毁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