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妥之处:
事件1:施工单位仅设置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妥。理由: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事件2:未对实习人员进行培训不妥。理由: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事件3:扣除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奖金不妥。理由: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事件4:拌和站未设置标识牌,安全监督部门指示停工整顿不妥;安全监督部门立即.联系供电部门对施工单位停止供电不妥。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 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事件5:施工单位将工人宿舍设置在管理房楼内不妥。理由: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事件6:施工单位挪用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不妥。理由:施工单位对列人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