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具备验收条件。理由:缺少观测仪器、完工结算、档案资料移交等方面条件。
需补充条件:(1)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2)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3)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2.不妥之处:验收组成员包括投资单位不妥,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勘测、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代表组成。
项目通过完工验收不妥。理由:验收结论应当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超过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
3.不妥之处:质量保修期起算日期不妥。理由: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
4. 不妥之处:验收主持单位和小组组成不妥。理由:渡槽通水验收属于阶段验收,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委托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需补充通水验收条件:引(调)排水的调度运用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得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5. 不妥之处:监理人指示在原图上修改不妥。理由:图面变更超过1/3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重绘图不再加盖竣工图章,监理单位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确认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