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不正确。理由:由该案例背景所描述的《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可看出,两份保函以发包人为受益人,承诺在发包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同时,保函载明不可撤销、无条件、无需出具任何证明文件。两份保函为独立保函,发包人只要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就具有付款请求权。
问题2:
(1)不正确。理由:①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工程结算的相关规定,扣减预付款保函金额需经结算并经双方确认,预付款的使用与否并非预付款保函扣减的依据。即使预付款全部已经用于该项目,也不能得出预付款保函已经全额扣减的结论,以及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是过程付款而非结算,总包方尚无权将其收到的预付款确认收人,更无权据此主张预付款保函应予减额。②工期延误违约金是根据基础合同约定而进行计算的,但独立保函的索赔金额,无须考虑基础交易下,保函申请人因违约须赔偿的保函受益人损失金额。否则,将有悖“先赔付,后争议”的基本审理原则。
(2)预付款的作用是减轻承包人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的资金压力,其性质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贷款,主要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