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在监理招标和委托监理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不妥之处一: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理由: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于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d内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不妥之处二: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理由: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案例中降低中标价的10%属背离合同实质性的内容。
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正确。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3.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理由及正确做法如下:
不妥之处一: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中,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参加。
理由: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
正确做法: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不能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不妥之处二: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理由: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正确做法:至少有4人是技术、经济专家。
4.B、D、F、H这4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有效的判断及理由如下:
(1)B施工单位的投标为无效标。
理由: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的应作废标处理。
(2)D施工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
理由:D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属于细微偏差,细微偏差修正后仍属于有效投标书。
(3)F施工单位的投标为无效标。
理由:检验标准与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的重大偏差。
(4)H施工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
理由: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项,属于细微偏差。
5.(1)安装调试阶段由于雷电引发的火灾属于不可抗力。
(2)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汽车损失25万元,待安装设备的损失100万元,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
(3)G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费用包括: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大火扑灭后G施工单位停工5d,造成其他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