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索赔:生效。 理由:根据合同(范本)索赔条款,承包方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工程师(建设单位或监理)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并送交最终索赔费用报告。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本工程连续停工25d,复工后施工单位立即送交了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但建设单位始终未答复,超过28d答复期限,所以施工单位的索赔生效。
2. 施工单位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不符合约定。 理由:根据合同(范本)设计变更条款,施工单位应在确认设计变更文件后14d内提出设计变更增加费,未在此期限内提出的,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3.不妥之处一: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将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交施工单位汇总; 正确做法: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将工程建设档案资料交建设单位汇总。
不妥之处二: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 正确做法: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
不妥之处三:施工单位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 正确做法:建设单位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
4.(1)施工单位未逾期竣工(或施工单位提前竣工)。 理由:本工程合同工期为405天,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变更,工期拖延25天,即设计变更后的总工期应为430天;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工期为425天。工期提前=430-425=5天。
(2)提前工期奖:5天×5万元/天=25万元(或:按约定应给施工单位提前工期奖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