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
理由:《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所以幕墙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
2.合理。
理由:因为幕墙公司是分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幕墙公司与铝塑复合板生产单位签订的安装合同属于违法分包合同,应予解除。
3.不可以。
理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8条规定:“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如果重新检验合格,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费用和工期延误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4.幕墙属于装修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其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幕墙工程又有外墙面的防渗漏要求,对于它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本工程《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错误。
正确保修期限: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本工程保修期限应为2年,墙面防渗漏保修期限应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