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问答题 梁先生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自己持有的 51%股权无偿转让给本人控 股另一家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并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调整。 请问税务局作出以上税务处理的依据以及梁先生应就以上转让收入作为何种所得缴纳个 人所得税?

正确答案
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有: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梁先生应就以上转让收入,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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