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发公司在原南县进行一项建筑工程建设,由原南县建筑设计局设计,原南第二建筑公司承建,委托正平监理公司监理。有一高层建筑毗邻施工地点,可能会因大发公司的工程而产生地基下降。
(2)因为可能会造成毗邻高层建筑物的地基下降,所以原南第二建筑公司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