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珠宝经销商甲向乙借款5万元,借期2个月,以其店内价值6万元的“103号珠宝”为乙设定抵押权,并于同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5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6月5日,丙到甲的店铺选购珠宝,看中“103号珠宝”,并以6万元的价格购得。7月5日,因甲拒绝偿还借款,乙遂向丙主张行使抵押权,被丙拒绝。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乙之抵押权设立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乙可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向丙主张行使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
B
乙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自5月10日起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C
乙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于5月10日完成抵押登记时设立
D
乙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于5月5日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E
乙对“103号珠宝”的抵押权不能对抗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