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案例题 唐山市某陶瓷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企业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总额如下表所示:

2022年初,该企业聘请税务师对企业2021年度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如下情况:
(1)“销售费用”中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万元:其中包括6月领用的本公司生产的陶瓷产品作为广告样品耗用,经审核生产成本合计为50万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80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5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
(2)“管理费用”中有业务招待费50万元;允许扣除的低值易耗品摊销20万元。其余为管理人员工资、日常办公费用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中低值易耗品中有一部分是公司食堂8月自用的公司自产餐具,经审核生产成本为15万元,同类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8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15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3)“财务费用”中有一年期向其他非关联企业借款利息6万元,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另有一年期银行贷款200万元,一年内支付利息8万元。
(4)经审核“资产减值损失”10万元,属于计提的生产设备的减值准备。
(5)“投资收益”200万元,均为直接投资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股息所得。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5%(被投资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6)“营业外收入”为10月销售生产过程中的边角料取得的含税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00
(7)“营业外支出”中税收滞纳金1万元;环保部门的罚款1万元;合同违约金3万元;通过政府部门向社会的公益性捐赠120万元。
(8)“应付职工薪酬”账户各明细栏目反映,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合计40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的工资2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合计60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35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0万元已取得相关工会拨缴款收据。
(9)审核“固定资产”账户,发现企业12月份购进一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0
  贷:银行存款 226000
已知:该企业2021年各月均有应纳增值税税额并都已经缴纳,缴纳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款20万元。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不考虑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对业务招待费等计提基数的影响。
要求:按照顺序回答下列问题,如涉及到计算需写出计算过程。
(1)根据纳税人的资料和税务师审核发现的问题,指出企业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纳税问题,并作出其调整分录。
(2)根据纳税人的资料和税务师审核发现的问题,指出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事项及应如何作纳税调整。
(3)计算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正确答案
(1)①自产货物用作广告样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80×13%=10.4(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000
②自产货物用作职工食堂作为餐具,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18×13%=2.34(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00
③企业销售边角料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且应补缴增值税,应纳增值税=20/1.13×13%
=2.30(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000
④上述三项增值税的调整,应补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10.4+2.34+2.30)×(7%+3%)=1.50(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维护建设税 1050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4500
(2)①自产货物用作广告样品,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应以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确定为视同销售收入,扣除产品成本,应纳税调整增加额=80-50=30(万元)。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借方影响销售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纳税调减=80×(1+13%)-(50+80×13%)=30(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2000+80+17.70(销售边角料价税分离后计入其他业务收入)=2097.7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097.70×15%=314.66(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50+80+80×13%=390.4万元,按照限额扣除。纳税调增额=390.4-314.66=75.74(万元)。
②自产货物用作职工食堂作为餐具,属内部处置,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所发生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企业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增值税应视同销售,这部分增值税影响借方“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应补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097.70×0.5%=10.49(万元)小于50×60%=30(万元),所以只能税前扣除10.49万元。
纳税调增额=50-10.49=39.51(万元)
③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利息费用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纳税调增额=6-100×(8÷200)=6-4=2(万元)
④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所以,应纳税调增10万元。
⑤企业直接投资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免税收入,应纳税调减200万元。
⑥企业销售边角料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应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且应补缴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所以会计上应价税分离调增其他业务收入17.70万元,调减营业外收入20万元,调增增值税2.30万元;相应调整税金及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
⑦“营业外支出”中:税款滞纳金1万元和环保部门的罚款1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正确的会计利润总额=581.90-10.4(自产货物用于广告样品增值税视同销售调整的销售费用)-2.34(因自产餐具用于食堂增值税视同销售而调增的管理费用)-2.30(边角料价税分离缴纳的增值税)-1.50(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65.36(万元)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565.36×12%=67.84(万元),实际发生120万元,按照限额税前扣除。纳税调整增加额=120-67.84=52.16(万元)
营业外支出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52.16=54.16(万元)
⑧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残疾人员工资可以加计扣除2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14%=56(万元),实际发生62.34万元(考虑自产货物用作职工食堂作为餐具对福利费用的调整2.34),纳税调增6.3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400×8%=32(万元),实际发生35万元,纳税调增3万元。
职工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2%=8(万元),实际发生10万元,纳税调增2万元。
工资和“三项经费”合计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6.34+3+2)=8.66(万元)
⑨企业购置并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20×10%=2(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565.36+30+75.74-30+39.51+2+10-200+54.16-8.66=538.11(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38.11×25%-2=132.53(万元)
查看解析

相关试题

刷题小程序
涉税服务实务题库小程序
热门试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