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权益法核算,甲公司应享有A公司实现经调整后的净利润1500×30%=450万元,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450万元,税法上不确认投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50万元;此外,甲公司取得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360万元,税法上确认为投资收益,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会计上不确认为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为“借:应收股利 36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60”,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影响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2)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甲公司撤回其在B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当于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金额为400(1000×40%)万元,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撤资时应确认的投资资产转让所得=3000-2300-1000×40%=300(万元)。
(3)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股权转让所得=3800-3000=800(万元)。
(4)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持有期间,投资企业在税法上不确认投资损失,只有当投资损失实际发生时,才可以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权益法核算的应分担的D公司的亏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