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甲公司所支付的超过扣除标准的1.5%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纳税调增。
(2)甲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缴费部分,超过上述4%标准的部分(即2.5%),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甲公司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应并入职工的当月工资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