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B公司之间的业务属于企业混合型投资业务。
投资企业A,收到的4万元利息应于被投资企业B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B,应于年末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但是只能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的水平,在所得税前扣除3万元的利息支出。
(2)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企业A,收到的110万赎回款减去初始的投资成本100万,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依法纳税。
被投资企业B,支付110万赎回款减去初始投入的100万,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可以在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提前赎回该混合型投资,投资企业A,收到的95万赎回款减去初始的投资成本100万,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可以在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被投资企业B,支付95万赎回款减去初始投入的100万,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