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正确。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甲公司全额扣除不正确,应按照实际发生额60%的部分48万元与营业收入5‰的部分105万元进行比较,税前可以扣除的金额为48万元,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另外,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开办费,可以在生产经营当月扣除。所以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300万元,可以按180万元计入开办费扣除,超标的120万元不得扣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纳税调增。
(2)不正确。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全额扣除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规定,超过扣除标准的1.5%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纳税调增。
(3)不正确。支付的手续费应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提高代理手续费后,支付的比例超过了5%的税前扣除限额。超过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作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