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缴税款可以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 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 日内査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2018年 5 月 22 日为结算税款之日,3 年内,即 2020 年 4 月时限未超过 3 年。因此,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2)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不予退还多缴的税款属于征税行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自 2020 年 4 月26 日起 60 日内提出申请。
(4)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应向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