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问答题 2020 年 1 月,张先生将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取得甲公司 30%股权,同时就职于该公司。2020 年 1 月~12 月,每月取得工资薪金 10000 元,每月缴纳“三险一金”2000 元。
2020 年 3 月向甲公司借款 100 万元,用于支付购买首套房的首付款。该房产于 2020 年 5 月取得产权证,当月开始向银行每月还款 2000 元。至 2020 年 12 月,已向甲公司还款 60 万元。
张先生未婚且为独生子,父母均超过 60 周岁;父亲 2020 年发生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大病医疗支出个人负担的部分 50000 元;无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5 月提供住房贷款利息相关信息给甲公司,并由甲公司在计算 5 月应预扣预缴税款时进行扣除。
现就如下个人所得税问题,向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请回答:
1.张先生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甲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的最优纳税方案。
2.计算甲公司 2020 年 5 月代扣代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的税额。
3.计算张先生 2020 年综合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额。
4.张先生向甲公司的借款,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1 月~4 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10000-5000-2000-2000)×4×3%=120(元)。
5 月应预扣预缴税额=(10000×5-5000×5-2000×5-2000×5-1000)×3%-120=0(元)。
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12-5000×12-2000×12-2000×12-1000×8)×3%=120(元)。
4.张先生向甲公司的借款,年末仍有 40 万未归还,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40×20%=8(万元)。
理由: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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