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1 月~4 月累计预扣预缴税额=(10000-5000-2000-2000)×4×3%=120(元)。
5 月应预扣预缴税额=(10000×5-5000×5-2000×5-2000×5-1000)×3%-120=0(元)。
3.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12-5000×12-2000×12-2000×12-1000×8)×3%=120(元)。
4.张先生向甲公司的借款,年末仍有 40 万未归还,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40×20%=8(万元)。
理由: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