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处理:已支付的送货费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规的抵扣凭证之前,送货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2)企业所得税处理: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已支付的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送货费,可暂按账面发生全额进行核算并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送货费的增值税发票,才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属于无票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若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之后取得补开的增值税发票,可以追补至该送货费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3)若事后了解该快递公司已破产注销,已支付而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补开、换开增值税发票的送货费,可凭以下资料证实送货费的真实性后在税前扣除:
①破产公告或工商注销等无法补开增值税发票的证明资料;
②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③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上述3项为必须资料)
④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⑤货物出库内部凭证;
⑥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