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企业对此项投资业务可以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企业取得的转让所得=20000-14000=6000(万元),可在 2021 年至 2025 年内,每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200 万元(6000/5),因此,2021 年应作纳税调减 4800 万元(6000-1200)。
投资方甲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2)若甲企业选择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方芯片制造公司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金额为 22600 万元(20000+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
(3)根据税法规定,5 年内转让或投资收回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第三年将该项投资转让时,将未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3600 万元(1200×3),计入所属纳税年度;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