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方案应纳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方案—: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应纳增值税=2000÷(1+13%)×13%-1000×13%=100.09(元)
方案二: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金额栏中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800÷(1+13%)×13%-1000×13%=77.08(元)
方案三:
按现行税法规定,返还现金券没有冲减销售收入的规定。
应纳增值税=2000÷(1+13%)×13%-1000×13%=100.09(元)
方案四:
税法规定,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按公允价格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2000÷(1+13%)×13%-1000×13%]+[200÷(1+13%)×13%-100×13%]=110.09(元)
通过上述计算结果可知,四种方案中第二种方案增值税税负最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