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缴税款可以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2018年5月22日为结算税款之日,至2020年4月,时限未超过3年。因此,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2)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不予退还多缴的税款属于征税行为。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自2020年4月26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4)对各级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应向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复议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最多不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