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30×1‰+8500×0.3‰+1200×0.05‰=2.64(万元)
(2)应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8000×13%+58÷(1+13%)×13%+20×13%=1049.27(万元)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715+20×9%=716.8(万元)
应纳增值税=1049.27-716.8=332.47(万元)
简易计税办法应纳增值税=1.5×2÷(1+5%)×5%=0.14(万元)
(3)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332.47+0.14)×(7%+3%+2%)=39.91(万元)
(4)企业当年投资收益的计算:
投资收益=4+130=134(万元)
其中购买国债到期兑付取得利息收入4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外投资所得应单独补税。
(5)向银行借款发生的利息可以全扣,向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借款应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限额=2000×(60÷1200)=100(万元)
向银行支付的罚息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财务费用=200-120+100=180(万元)
(6)销售收入总额=8000+58÷(1+13%)+1.5×2÷(1+5%)+20=8074.18(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60×60%=36(万元),而8074.18×5‰=40.37(万元),故税前只能扣除36万元,管理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36=24(万元)。
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400-24=376(万元)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8074.18×30%=2422.25(万元),实际发生额=740+60=800(万元),
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部扣除,另外可以将上年超标的广告费结转本期扣除,纳税调减20万元。
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740+60+20+8=828(万元)
注释:上述20万元和8万元为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费、保险费和装卸费,运费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入“销售费用”科目,而销售货物支付的含税保险费和装卸费应全额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8)工资及“三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①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标准=800×14%=112(万元),企业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20万元,应该纳税调增120-112=8(万元)。
②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标准=800×2%=16(万元),企业实际发生14万元,未超过限额标准,允许据实扣除。
③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标准=800×8%=64(万元),企业实际发生25万元,未超过限额标准,允许据实扣除。
“三费”合计应纳税调增=8(万元)
补充医疗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分别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税前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及补充养老保险应调增=800×(8%-5%)×2=48(万元)
(9)税收滞纳金不可以税前扣除,营业外支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营业外支出=160-35=125(万元)
(10)对外投资应以公允价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企业以往来款做账,不符合规定,应调增收入20万元、成本12万元。
(11)2020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
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120万元可加计75%扣除,残疾人员工资60万元可100%加计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8074.18-6200-12-2.64-39.91-180-376-828+8+48-125-20(上年广告费)-120×75%-60=196.63(万元)
境外分回的利润先还原然后弥补境内的亏损,然后再根据税率差补税,即先还原、补亏,然后补税。
应纳所得税额=[196.63+130÷(1-20%)]×25%-130÷(1-20%)×20%=57.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