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内容如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企业预缴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