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账面价值=1500-1500×2÷10=1200(万元)
计税基础=1500-1500÷10=1350(万元)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3000×12%=360(万元)
纳税调整明细如下:
第一步:自有货物对外捐赠视同销售纳税调增=500-300=200万元;
第二步:税法上的捐赠支出500+500×13%=565万元>会计上的捐赠支出300+500×13%=365万元,纳税调减200万元;
第三步:税法上的捐赠支出565万元>捐赠限额3000×12%=360万元,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纳税调增=565-360=205万元;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5万元
(3)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市价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账面价值:1200万元
计税基础:800万元
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400万元。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4)违法罚款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元。
(5)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实际发生损失时可以在税前扣除。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75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万元。
(6)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将销售收入24万元(27.12÷1.13)减除成本20万元后的4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4万元。
(7)投资收益中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应纳税调减30万元。
(8)职工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300×14%=42(万元),职工福利费需要调增3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允许税前扣除300×8%=24(万元),职工教育经费需要调增1.5万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万元。工会经费允许税前扣除300×2%=6万元,工会经费未超过标准,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9)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并非被投资方宣布分配的股息红利,在税法上不确认为收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160万元做纳税调减。
应纳税所得额=3000+150(折旧)-200(捐赠账载金额与税法金额不一致的部分)+205(捐赠超标准的部分)+200(视同销售所得)-400(公允价值变动增加)+250(环保罚款)+75(存货跌价准备)+4(试运行阶段生产产品)-30+3+1.5-160=3098.5(万元)
应纳所得税=3098.5×25%=774.63(万元)
2.计算2020年度递延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150+205+75+4+1.5)×25%=108.88(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400×25%=1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100-108.88=-8.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