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20年1月起,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由于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该企业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发生的销售折让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可从发生销售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3)企业应于材料被盗的当月将已抵扣的3.2万元作进项税额转出;于被盗材料处理结束时,以该被盗材料的实际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加上转出的进项税额确认被盗材料的损失金额,即20.2万元,在会计上作相应的资产损失处理。
对此项资产损失企业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的相关材料由企业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