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①税务检查人员认定该项补偿款应补缴增值税是正确的。
该电子生产企业以购货方占用其流动资金为由经协商另收20万元作为补偿,实质上是延期付款利息,应作为销售
货物的价外费用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能按照6%的税率计算纳税。
应补增值税=200000÷(1+13%)×13%-200000÷(1+6%)×6%=11688.09(元)
②税务机关要求其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是正确的。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不仅可以追征税款,而且可以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③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甲企业做法不符合程序。对于企业进行滞补罚的,应先告知企业听证的权利,在5日内不申请听证的,才下达处理决定,稽查分局同时送达有剥夺甲企业听证权的嫌疑。
(2)该企业应当及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以减少经济损失。因为滞纳金是按日加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