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月5日16号凭证:购进材料发生被盗,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当期进项税额多抵扣=11 300÷(1+13%)×13%=1 300(元)
调账分录为:
借:原材料——棉纱 1 3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 300
(2)11月6日18号凭证:收购农产品,应按收购发票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在领用生产13%税率货物时再加计1%的进项税额。企业收购时直接按加计扣除进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多抵扣=30 000-300 000×9%=3 000(元)
调账分录:
借:原材料——天然橡胶 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000
(或采用红字冲销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3)11月12日24号凭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企业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少抵扣=40 000×9%-1 200=2 400(元)
调账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400
贷:原材料——天然树脂 2 400
(4)11月18日68号凭证:销售的货物已发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额确认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不是待转销项税额,少计销项税额。
少计当期销项税额=100 000×13%=13 000(元)
调账分录: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000
(5)11月28日98号凭证:旅客客运服务进项税额计算错误,多抵进项税额=720-8 000÷(1+9%)×9%=59.45(元)
调账分录:
借:管理费用 59.4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9.45
(或采用红字冲销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6)11月29日115号凭证:支付销售货物运输服务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的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不相称,为无效增值税抵扣凭证。
当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4 200元
当期调账分录:
借:销售费用 4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 200
(或采用红字冲销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红字))
(7)11月30日168号凭证,领用收购的天然橡胶用于生产,可加计扣除1%进项税额。当期可加计抵扣的进项税额=216 000÷(1-10%)×1%=2 400(元)
提示:因企业购入天然橡胶时候错误计算了扣除,而导致原材料成本也不准确。因此,在计算的时候需要将买进价,按照错误的计算方式还原为“价税合计”金额。前面业务已全部将未领用的进项税额调整到原材料成本,因此,此处仅就领用部分调整到进项税额。
当期调账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400
贷:原材料——天然橡胶 2 400
(8)11月30日118号凭证,销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不能采取简易计税办法3%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补缴增值税=119 480÷(1+13%)×13%-2 320=11 425.49(元)
当期调账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 320
固定资产清理 11 425.4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7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