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2019年5月销售产品时出借包装物的押金30万元,2020年逾期未收回包装物将其全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少计了增值税,应当调减其他业务收入,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30÷(1+13%)×13%=3.45(万元),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45万元。
2020年2月销售产品时出借包装物的押金20万元,未逾期不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根据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和金融债券转让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3)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9.6×60%=5.76(万元)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2000+200-3.45-20)×0.5%=10.88(万元),应以5.76万元为扣除限额,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4万元。
(4)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2000+200-3.45-20)×15%=326.48(万元),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未超支,不作调整。
(5)购进材料未取得合法票据不得计入成本费用中列支,购进生产用材料发生的运费取得合法运输票据的,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购进材料不含税金额为280万元,材料总成本为280×(1+13%)=316.4(万元)。已经通过完工产品销售计入当期损益的材料成本为316.4×80%×90%×70%=159.47(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为个人股东支付的个人家庭日常开支属于股息、红利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
(7)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3%-10%)=15(万元),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当期免抵退税额=500×13%=65(万元)
12月实际应纳增值税=-25+3.45+15=-6.55(万元),所以,当期应退税额为6.55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65-6.55=58.45(万元)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5万元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当期免抵税额应当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当补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58.45×(7%+3%+2%)=7.01(万元)
出口业务共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7.01=22.01(万元)
(8)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转让所得290万元为免税所得,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90万元。
(9)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33-3.45-20-40+3.84+159.47+28-22.01-290=348.8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48.85×25%-50=37.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