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融资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2)资料(1)应缴纳的销项税额=(280-80+60)÷(1+6%)×6%=14.72(万元);
资料(2)应缴纳的销项税额=(180-2.8×50-8)÷(1+6%)×6%=1.81(万元);
资料(3)应缴纳的销项税额=50÷(1+6%)×6%=2.8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