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2)向老年福利机构捐赠家电产品,企业会计处理是正确的。
税法上纳税调整明细如下:
第一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视同销售纳税调增=23-20=3万元;
第二步:税法上的捐赠支出23+23×13%=25.99万元>会计上的捐赠支出20+23×13%=22.99万元,纳税调减3万元;
第三步:税法上的捐赠支出25.99万元<捐赠限额1199.1544×12%=143.8985万元,未超标,无需调整;
最终纳税调整的金额=3-3+0=0(万元)
(3)业务招待费:按销售(营业)收入的0.5%计算=(8000-40-20+23)×0.5%=39.815(万元),实际发生数的60%=51×60%=30.6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30.6=20.4(万元)。
(4)税前可扣除的借款利息为22.5÷9×2=5(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5-5=17.5(万元)。
调整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17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5000
(5)购进材料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到材料成本中,购进生产用材料发生的运费取得合法运输票据的,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购进材料不含税金额为280万元,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为280×13%=36.4(万元)。已经通过完工产品销售计入当期损益的材料成本为36.4×80%×90%×70%=18.3456(万元),应当作如下调整分录:
借:原材料 72800(36.4×20%×10000)
生产成本 29120(36.4×80%×10%×10000)
库存商品 78624 (36.4×80%×90%×30%×1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83456(36.4×80%×90%×70%×1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64000
(6)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的保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
(7)会计利润=1200+17.5(利息调整)-18.3456(材料进项转出调整)=1199.1544(万元)
(8)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199.1544-40+20.4+28=1207.5544(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07.5544×25%-1200×25%=1.88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