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润总额=6 500-3 900-265.5-1 650-280-980-265-60.5+600+800-350=149(万元)。
(2)工会经费调增=15-650×2%=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650×8%=52(万元),纳税调增=62-52=10(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62-650×8%=1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650×14%=91(万元),因有5万元只计提未使用,所以纳税调增=90-85=5(万元);
三项经费合计调增=2+10+5=17(万元)。
(3)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按其金额的8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的计算基数调减=10-10×80%=2(万元)
支付研发团队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属于“其他相关费用”,共计63万元,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加计扣除依据调减=63-(300-2-63)×10%÷(1-10%)=36.89(万元)。
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0-2-36.89)×75%=195.83(万元)。
(4)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 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调减金额=90-90÷(5×12)=88.5(万元)
(5)调增金额=200(视同销售收入)+17(三项经费)+(65-34.5)(业务招待费)+(20-149×12%)(捐赠支出)+150(利息支出)+4(工商罚款)+226(赞助支出)+100(未取得合规发票)+265(资产减值准备)+60.5(公允价值变动损失)+100(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1 155.12(万元)
调减金额=400(投资收益)+300(不征税收入)+200(视同销售成本)+88.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10(结转扣除的广告费)+195.83=1 194.33(万元)
提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6 500+200+200)×0.5%=34.5,其中,200来源于视同销售收入,另外的200来源于“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6)
甲公司当年应补(退)所得税=(149+1 155.12-1 194.33-9)×15%-22.35=-7.23(万元)
甲公司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为7.2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