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①出售商铺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②增值税=(800-500)/(1+5%)×5%=14.29(万元);
③城建税=14.29×7%=1(万元);
④教育费附加=14.29×3%=0.43(万元);
⑤印花税=800×0.5‰=0.4(万元);
应税凭证上价款和税款未分别列明的,印花税以价税合计金额计算。
⑥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800-(800-500)/(1+5%)×5%-[500×(1+6×5%)+1.43+0.4+15]
=785.71-666.83=118.88(万元);
增值率=118.88÷666.83×100%=17.83%,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18.88×30%=35.66(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88.22×25%=72.06(万元)。
(2)商铺出售后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800-14.29-(600-140)-1.43-0.4-35.66=288.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