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1)该企业所做的会计处理不正确。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奖励给职工,会计上应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调账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50000
主营业务成本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
借:税金及附加2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2500
自产的一批高档化妆品奖励给优秀的员工需要缴纳消费税150000*15%=22500(元)
(2)资料(2)该企业所做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高档化妆品出租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时,其没收的押金,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调账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收入22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0
借:税金及附加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000
(3)资料(3)该企业所做的会计处理正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收回的高档化妆品用于连续加工生产,其消费税不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委托加工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70000+50000)÷(1-15%)×15%=38823.53(元)。
(4)资料(4)该企业所做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补缴的所得税应调整2019年的损益,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
贷:所得税费用2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
(5)资料(5)该企业所做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对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高档化妆品,应于发出商品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因此,该企业3月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13000÷(1+13%)×13%=13000(元)
该企业3月应纳消费税=113000÷(1+13%)×15%=15000(元)
调账:企业在商品发出时,应将预收的销售款从“预收账款”账户转作产品销售收入,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预收账款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将应缴纳的消费税款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5000
(6)资料(6)该企业所做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调账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15600
贷:原材料15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