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1)应缴纳的增值税=450×13%=58.5(万元)
(2)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外购原煤购进金额×(本地区原煤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煤适用税率)=150×(3%÷2%)=225(万元)。 应纳税额=(450-10-225)×2%=4.3(万元) 即:应纳税额= [450-10-150×(3%÷2%)] ×2%=450×2%-150×3%=4.3(万元) 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者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
(3)纳税人以外购原煤与自采原煤混合为原煤销售,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煤的购进金额,应纳资源税=(360-120)×3%=7.2(万元)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应纳税额=50×3%×50%=0.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