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A企业向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A企业与C企业没有发生直接购销关系,而向其开具发票,属于非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问题2、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A企业开具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增值税=6500+650=7150(元)
问题3、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虚开发票处罚。 因此A企业会被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4、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因此,B、C企业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同时补缴少缴纳的增值税。 B、C企业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偷税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