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款项的当天,即2020年3月。
(2)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3月份物业费的销项税额=636÷(1+6%)×6%=36(万元)。
2.(1)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636÷(1+6%)÷12=50(万元)。
(2)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的填报说明规定:
表A200000中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3.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应纳税额=(22.66-21.63)÷(1+3%)×3%=0.03(万元)。
4.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635.47÷(1+9%)×9%=52.47(万元)。
5.物业公司收取的车位管理费用按照“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
6.(1)出租地下车位收取的租金应按照“现代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不能选择简易计税。
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7.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8.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