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季度平均从业人数=(100+120)÷2=110(人)<300人
季度平均资产总额=(2900+3000)÷2=2950(万元)<5000万元
从事电子元器件生产的工业企业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100×25%×20%+(190-100)×50%×20%=14(万元)。
(2)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