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 )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0人
200人
300人
4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