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本数)以上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罚款。
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