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该钢铁公司炼钢厂一车间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如下:机械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触电、中毒和窒息、火灾、灼烫、起重伤害、其他爆炸、车辆伤害、和其他伤害。
2.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车间级安全培训的内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应急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1)炼钢厂使用的起重机械与工具,应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和使用说明;桥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起重设备应经静、动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桥式起重机等负荷试验,采用其额定负荷的 1.25 倍。
(3)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定期对吊钩本体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4)该作业区铸造起重机应采用双制动系统。
(5)起重作业应由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指挥,同一时刻只应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有起重机司机易于辨认的明显的识别标识。应确认挂钩挂牢,方可通知起重机司机起吊;起吊时,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
(6)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安装起重量限制器,不应超负荷作业。
(7)起重机启动和移动时,应发出声响与灯光信号,吊物不应从人员头顶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不应用吊物撞击其他物体或设备;吊物上不应有人。
(8)起重机吊运通道下方不应设操作室、休息室等。
(9)铸造起重机主起升机构的安全保护完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