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一不应提出索赔要求,因为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费应由安装公司承担。事件二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增加控制点位属于设计变更,为机场建设部门责任。事件三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因为机场建设部门将墙体土建工程委托给了建筑公司,是机场建设部门的责任。
(2)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d内,安装工程公司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当该索赔事件持续发生时,应该阶段性地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总的索赔意向通知。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如果安装工程公司未能按时间提出索赔报告,则失去就该项事件请求补偿的权利。
(3)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4部分内容:
1)总述:概要论述“因墙体坍塌造成设备损坏”事件发生的日期和过程;安装公司为此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安装公司的具体索赔要求。
2)论证部分: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损失,且造成费用增加的原因不是安装公司的过失。
3)索赔款项、工期的计算。
4)证据部分。
保证施工质量是安装公司的责任,其应在招投标阶段对该项措施的成本进行充分估算。机场建设部门提出增加控制点位,安装公司不应直接答应,而应先由机场建设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相应的图纸及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后,再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