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2)本项目在上述条件下不能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因为,该项目还不具备工程项目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选择邀请招标:
1)建设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是:
1)招标人于2010年3月19日进行施工招标。
理由:该项目建设资金没有全部落实,不具备开展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
2)招标人向两家施工单位发出了邀请书。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邀请招标时,必须向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