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按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A公司资质等级为一级,B公司为二级,A、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条件只能是二级,二级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
(2)不合格。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属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要给予处分。
(3)无效。在投标阶段,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了有关实质性内容的谈判,其行为影响到中标结果,中标结果无效。
(4)不可行。根据建筑法对工程分包的规定,建筑工程主体工程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5)应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