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理。
理由: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关键线路1:A-D-H-K-J-P-T,关键线路2:A-D-H-K-M-P-T;工期:30 个月。
3.(1)施工单位提出由建设单位采购配件的要求不合理。
理由:因已经过验收交给总承包单位的设备,根据合同要求,应由总承包单位保管,配件丢失为保管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不应由建设单位重新购买。
(2)施工单位提出工期延误和窝工费用索赔要求不合理。
理由:工作L 的总时差为1 个月,设备返厂1 个月,工作L 的最迟完成时间不影响总工期,也未产生费用。
4.(1)安全费用的计提合理。
理由: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财企[2012]16 号),矿山工程安全费用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2.5%提取。
(2)安全费用的使用不合理。
理由:根据办法,安全费用可用于支出评价费用的情形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矿区二期建设安全预评价专家评审费不得从一期的安全费用中支出;采矿新技术推广培训费不属于安全生产适用的“四新”费用范畴,不能从安全费用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