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问:
①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不同时间不妥。
理由:按招标投标法规定,应为同一时间。
②资质等级要求为省外企业有一级以上资质,省内企业为二级以上资质不妥。
理由:属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③招标文件附有最低投标限价不妥。
理由:按规定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问:
项目的评标委会员原定6名成员不符合规定,按规定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少于2/3。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不应含公证人员。
确定B、C为中标人,但未明确排列顺序。
第三问:
A企业采用了提出改进技术方案或改进设计方案的新方案的策略,E采取了突然降价法。
第四问:
①建设单位与B施工企业就价格问题进行协商,要求B施工企业降低投标报价不妥
理由:按规定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要求订立合同,不得再订立违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②确定为中标人,建设单位随即向B施工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妥。
理由: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应进行公告,无问题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