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工作中招标单位没有批准备案就直接进行邀请招标,不妥,招标单位经过只要经过批准,对于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的工程,才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2.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函;要约是招标人以设计图纸为基础编制并提供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投标单位资质证明,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3年完成工程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特别是完成类似工程的情况;资源情况,如财务状况、完税情况、管理人员情况、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情况(各种奖励和处罚等)。
4.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是:
(1)现场踏勘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交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2)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太迟。按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例为34日。